斬劉進圖兩兇重囚19年
【本報訊】去年初在街頭將《明報》前總編輯劉進圖斬至重傷的兩名兇徒,昨接受判刑。法官直斥兩被告收取報酬精密部署下犯案,行為兇殘冷血,令劉進圖身心留疤,事後更毫無悔意,嚴重挑戰本港法治,雖無證據證實事件與劉的工作有關,但替低下層發聲的新聞從業員應獲法律保障,必須判阻嚇性刑罰,重囚兩人19年。被告聞判後非常錯愕,垂頭喪氣。
記者:陳美莉
首被告車手葉劍華及次被告刀手黃志華(同為39歲)甫開庭前在犯人欄內表現輕鬆,二人隔着懲教職員相視而笑,聽取代表大律師求情時亦一直神態自若,過往一直以恤衫西裝出庭的黃,亦換上黑色POLO衫到庭。當他們聽到判刑後,葉抿嘴瞪大雙眼發呆,黃則低頭深深呼氣,更拔掉收聽繙譯的耳機,表現失望。
法官斥兇殘冷血無悔意
法官杜麗冰聽取辯方求情後即時作出判刑,她指劉進圖是備受尊敬的新聞從業員,無證據顯示他有敵人,辯方盤問時亦無細問事件是否跟財務或人事糾紛有關。惟兩名被告各收10萬元受僱教訓劉進圖,先後進行跟蹤、買牛肉刀、偷電單車、套用假車牌兼犯案時戴上頭盔,事後更潛逃內地,目的為免被認出及被捕,可見他們的邪惡行為經精密部署。
法官直斥被告兇殘的行為全無惻隱之心,光天化日下於街頭行兇亦令公眾震驚,雖然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過往無暴力案底,劉進圖亦康復在望,希望法庭選擇較輕的量刑起點,惟兩名被告毫無悔意,亦沒有求情理據,兩人求財而施襲,行兇後更被商場閉路電視攝錄二人往買鞋及輕鬆帶笑步出商場,盡見二人行為冷血。案發後往買鞋的次被告黃志華,聽罷即大吞口水及低頭。
新聞從業員不應活於惶恐
法官表示,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與劉的工作有關,但新聞從業員不應每日活於惶恐,應如普通人一樣獲法律保障,坦言香港猶幸有新聞自由,讓新聞工作者在文明社會下替低下階層及獲不公平對待的大眾發聲。
法官認為傷人暴力案件應判阻嚇性刑罰,以警誡將來打算為搵快錢而行兇的人犯案前要三思;考慮被告精密部署下犯案,嚴重挑戰本港法治,故就兩被告共同干犯的意圖嚴重傷人罪,以19年作量刑起點,由於兩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,故不獲認罪扣減,判刑與案中的盜竊罪同期執行,終判囚19年。
兩被告經審訊後共被裁定兩項盜竊及一項有意圖嚴重傷人罪成,控罪指二人於去年2月12至13日間盜取一輛電單車,並於同年2月26日,在西灣河太康街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劉進圖身體嚴重受傷;其中葉另被控於同月8至13日間盜竊他人的電單車牌照。
控方案情指被告二人各收10萬元報酬教訓劉進圖,二人連日跟蹤劉上班及回家,原計劃2月25日即案發前一天下手,惟每日上班前駕車往西灣河食早餐的劉,當日改道往九龍灣交煤氣費,故被告將行兇延期一天。
事發日被告由劉位於九龍塘的寓所尾隨他至西灣河太康街,乘劉打開車門彎身拾取垃圾時,從後斬傷劉的背部及大腿,六處傷口中,背部傷口深及胸腔令劉出現氣胸,其大腿背部的坐骨神經亦被割傷。黃行兇後跳上由葉駕駛的電單車逃離現場,二人同日下午潛逃內地,於3月8日被公安拘捕,10日後移交本港。法官昨特別公開讚揚調查本案的警員專業有效率,不單在案發後一小時在西灣河尋獲涉案的電單車,亦迅速與內地合作,成功拘捕被告。
案件編號:HCCC328/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