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網絡23條的歷史!]
政府在2011年提出修訂版權法,賦予版權持有人「傳播權」,將所有以電子傳播方式使用版權物的行為納入版權法下規管,被網民批評範圍太廣泛,恐成為限制創作、表達自由的惡法,形容修訂草案是「網絡23條」,修訂最終被拉倒。經諮詢後,當局在2013年採用「公平處理(Fair Dealing)」原則,豁免特定幾種創作方式下的版權使用,即「戲仿」、「諷刺」、「模仿」、「滑稽」、「引用」及「報導與評論時事」。惟網民認為,這些豁免未能釋除「惡法」憂慮,因豁免以外的二次創作,包括翻唱、漫畫同人誌、串流打機、抒情改詞等,仍不獲豁免,且被列為刑事罪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