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自導自演被擄 報假案罪成囚5個月 林子健上訴失敗即時入獄 #林子健

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於2017年報稱接到國安人員電話恐嚇,及後又自言在油麻地被擄走,更遭人在雙腿釘上21口釘書釘,惟警方調查後控告他報假案。裁判官去年3月 ...




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於2017年報稱接到國安人員電話恐嚇,及後又自言在油麻地被擄走,更遭人在雙腿釘上21口釘書釘,惟警方調查後控告他報假案。裁判官去年3月裁定林於案中自編自導自演誤導警方,罪成判監5個月。林定罪後獲准保釋提出上訴,案件上月審結。高等法院法官今宣讀裁決,駁回林的上訴,林須即時服刑。林一度提出想保釋,但法官認為須待林正式啟動上訴程序後,才可考慮保釋申請。

林子健在開庭前表示,自己現時腦海一片空白。對於判決,他謂信心來自他並沒有說謊,被擄之事確曾發生。他又指上訴時也提到,很多問題也是單憑原審裁判官主觀意念推論。

林又稱,大部份人未曾將涉事片段全部看完,否則便會發現片中的「林子健」八字腳特徵存在破綻。他形容「大陸搵人喬裝,一定會搵個相似嘅」,認為整件事有很多荒謬之處,希望自己可以上訴得直,並親身表達自己的感受;否則,他亦已有兩手準備,寫好敗訴感受,交給朋友代為發表。戴耀廷今午亦有到庭支持林。

指原審裁判官認人標準搬龍門

林子健(45歲)去年3月被裁定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的罪名成立,控罪指他於2017年8月11日在瑪麗醫院,向偵緝警員黃繼霈虛報自己於8月10日在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一段砵蘭街遭人拐帶。案情指林子健報稱在油麻地被擄走,但有影片拍到疑似是林的蒙面黑衣人,自由離開旺角後在西貢出沒。

林一方於上訴時指,裁判官沒有依賴探員的認人證供,而是自行比對證物影片,揚言認出蒙面人等於林子健。林一方質疑,控方基於探員特別熟知林的特徵而傳召他作供,當裁判官接納其具備這個資格,裁判官就不能自行辨認片中人;兩種辨認方法不能共存,只能在影片清楚拍到涉事者樣貌,以及拍不清楚的兩種情況下分別使用。

林一方又認為,原審裁判官裁決前沒告訴辯方會「更改」認人標準,令辯方無法傳召專家或陳詞反駁,等於「搬龍門」。

律政司代表則指,即使法庭接納由熟知被告特徵的證人作供認人,法庭也要獨立判斷,確保辨認穩妥,所以裁判官最終自行認人不算是「搬龍門」。

根據林子健聲稱,他於2017年8月8日收到自稱國安的恐嚇電話,警告不要將美斯送給劉曉波的簽名相轉交予其妻劉霞,否則後果自負。林自言當時不以為然,但有告知黨友何俊仁和李柱銘。及至同月10日下午,林自言替朋友到油麻地買球衣後,沿砵蘭街行經附近街口,突遭兩名操普通話男人押上車。林稱當時車上有4至5人,其間他曾掙扎,結果遭打傷左面,手機被取走並關上,對方更迷暈他。

被要求不要將美斯送給劉曉波的簽名相交給劉霞

林又謂其後遭人用硬物將他打醒,他發現自己遭蒙眼綑綁在床,只穿內褲,估計身處鄉郊。兇徒要求他不要將美斯送給劉曉波的簽名相交給劉霞,其間夾雜北方粗口,更謂:「你是基督徒嘛,我送十字架給你!」隨即用釘書機在他兩邊大腿打上21口書釘,並再次迷暈他。

林續稱,翌日凌晨被雨淋醒,驚覺身處西貢某沙灘,及後沿附近小路行了十多分鐘後,在馬路截了一部紅色的士回家。

林引述禁錮他的人士,要求他不要公開事情和報警,形容「呢啲係國家事情,你報警都冇用」。他從對方講普通話的方式及態度、盤問的問題等估計,相信對方來自內地強力部門。

林自言當時太累,回家後才重開手機,未有即時報警。當日民主黨早上9時多發出緊急採訪通知,事件主角林子健於早上11時多手持枴杖,在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、立法會議員林卓廷、支聯會主席何俊仁等陪同下見記者,講述事件經過。同日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林的指控嚴重,已由西九龍重案組接手調查,警方發言人稱將案件列作非法禁錮案。

不過,傳真社及後翻查案發地點附近6間店舖共9段閉路電視畫面,顯示林曾在當日下午約5時半出現,但在砵蘭街約3分鐘路程獨自一人,未見被擄走。林子健否認是短片中的男子,形容是「匪夷所思、政治謀殺」。而警方經調查後,同月15日凌晨零時許在大角嘴拘捕林子健,並控告他「誤導警務人員」,及後改控「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」。

【案件編號:HCMA179/19】

記者 蔡少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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